谢丹:巡回维权十月自贡站(2018年10月14日-16日)



(参与2018年10月19日讯)巡回维权十月自贡站(2018年10月14日-16日)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洪湾村,村民们正面临213省道工程征地拆迁。今年3月份,在村民没有取得理想补偿,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及施工方强行拆迁,双方发生冲突。两名村民被打伤住院20天,一名村民被行政拘留5天。

4月份,村民们邀请本人担任法律顾问帮助维权。鉴于当地情况,本法律顾问建议并带领村民约见人大代表,从4月份到10月份,已发起7次,向包括中共自贡市市委书记李刚、自贡市市长何树平在内的十三名镇、区、市、省级人大代表下达书面《人大代表约见书》。但至今无一名人大代表出席会见。作为选民,村民们在本法律顾问建议下,以书面方式,公开向这十三名人大代表表达处分意见,并上网公示:

曾加涛、宋秋常、郑信梅、谢贻康、曾成智、宋家禄 六位代表

连续五次未出席选民约见,提出一次严厉谴责及一次批评。

朱德君(女)、罗勇、熊世明 三位代表

一次未出席选民约见,提出一次批评。

朱红、李刚、何树平、龚焕楷 四位代表

连续六次未出席选民约见,提出一次严厉谴责及一次严肃批评。

被打伤的洪湾村村民陈加友,在本法律顾问的指导下,将沿滩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案件已于10月16日上午在沿滩法院开庭审理,等待宣判。

被行政拘留5天的村民方从明,在本法律顾问的指导下,10月16日下午,也将状告沿滩区公安分局的起诉材料交到了法院,等待沿滩区法院的立案审查。

另,村民杨个平、林永莲夫妇与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的民事纠纷,也在本法律顾问的指导下,通过民事诉讼,最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取得胜利,要回了租房押金。在此过程中,本法律顾问通过向110报警,寻求瓦市镇派出所警员出警控制场面,避免了双方一次暴力冲突。

特别向主持正义的警察兄弟和沿滩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法官和工作人员表示敬意!

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人大立法和监督职能,真正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是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根本方法!

重庆 谢丹

电话:15213281040,13501680326

微信:17384700119(佐罗三世)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

1. 最近一次《人大代表约见书》;

2. 最近一次《约见记录》;

3. 陈加友《开庭传票》;

4. 谢丹《旁听人员的意见》;

5. 方从明《行政诉讼起诉书》

附件1. 最近一次《人大代表约见书》



附件2. 最近一次《约见记录》



附件3. 陈加友《开庭传票》



附件4. 谢丹《旁听人员的意见》

陈加友诉沿滩公安分局信息公开一案

旁听人员谢丹的意见

案号:(2018)川0311行初6号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本案合议庭:

感谢贵法院准许本人旁听本案!对庭审在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 综合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原告方的证据,均为与案件密切相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这一点被告方当庭表示无异议。但被告方的证据,除了一份与原告一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外,其它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只证明本案发生之前的外围情况。

二. 被告辩论强调的理由,均系为处理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的外围问题的辩解,无法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超过15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不予书面回复的合法性。

三. 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明确要求被告应用“纸质文本”,以“邮寄”的方式作出回复,被告辩称的所谓当面或电话口头回复,均不能构成合法合理的政府行为。

以上意见,供贵法院合议庭参考。

    此致
                               本案旁听人员:重庆 谢丹

                                 2018年10月16日






签收:

日期:







附件5. 方从明《行政诉讼起诉书》

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方从明,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510xxxxxxxx,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洪湾村7组17号,联系电话:18582030288。

被告: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梨园路166号,邮政编码:643030。

诉讼请求:

一、 判决被告作出的《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依申请公开予以公开决定书》2018年自沿公公开字第1号(附件4,以下简称《决定书》)违法并予撤销;

二、 判决被告作出的《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关于方从明敦促公安机关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回复》(附件5,以下简称《回复》)违法并予撤销;

三、 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附件3)重新作出实事求是的答复;

四、 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的《敦促公安机关保护公民合法财产》(附件2)重新答复;

五、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被告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送达《敦促公安机关保护公民合法财产》(附件2)。被告未及时答复。

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寄出,向被告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本人7月30日交到你机关《敦促公安机关保护公民合法财产》。请公开你机关对此案的处理结果,及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3)。

被告于2018年9月26日才作出《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关于方从明敦促公安机关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回复》(附件5),同日作出《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依申请公开予以公开决定书》2018年自沿公公开字第1号(附件4)。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以上《回复》和《决定书》的内容和行为,不符合事实,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请依法审理。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从明  联系电话:18582030288

                           住址: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洪湾村7组17号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证据: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 《敦促公安机关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复印件;

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自编号:自洪方-01)复印件;

4. 《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依申请公开予以公开决定书》2018年自沿公公开字第1号(复印件);

5. 《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关于方从明敦促公安机关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回复》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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