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丹:保护长宁《抗战胜利纪功碑》通报二
(参与2018年7月20日讯)(接通报一)两案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下午15时、16时在宜宾中级法院第9审判法庭顺利开庭!由宜宾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三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合议庭。原告谢丹一人,被告由本单位两名工作人员出庭。旁听人员一共四人。第9法庭是宜宾中院一间大法庭,显得空旷,但不失威严。庭审秩序井然,全程录音录像。 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展开激烈辩论。双方基本依照原告《行政起诉书》、《原告辩论意见》和被告《行政答辩状》展开。两案均择期宣判! 截止7月19日晚上,收到捐款及支出详情如下。欢迎监督! 银行卡未有收款,微信收到捐款共计人民币520元。 支出: 重庆往宜宾95元 中午用餐16元 晚上住宿199元 宜宾回重庆40元 两地市内交通9元 预交诉讼费100元 打印复印邮寄费约100元 共计559元 欢迎继续资助支持! 捐款接收账户: 一、中国工商银行工银灵通卡(借记卡)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 卡号:622202 3100090080263 户名:谢丹 二、本人微信(佐罗三世):17384700119 特此通报! 重庆 谢丹 电话:15213281040 2018年7月20日 于重庆 附件: 1. 第一案《原告辩论意见》 2. 第一案被告《行政答辩状》 3. 第二案《原告辩论意见》 4. 第二案被告《行政答辩状》 附件1 《原告辩论意见》 案号:(2018)川15行初26号 审判长、 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最高法规定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普遍的监督权利。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但这里所列举的“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