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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丹:保护长宁《抗战胜利纪功碑》通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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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2018年7月20日讯)(接通报一)两案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下午15时、16时在宜宾中级法院第9审判法庭顺利开庭!由宜宾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三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合议庭。原告谢丹一人,被告由本单位两名工作人员出庭。旁听人员一共四人。第9法庭是宜宾中院一间大法庭,显得空旷,但不失威严。庭审秩序井然,全程录音录像。 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展开激烈辩论。双方基本依照原告《行政起诉书》、《原告辩论意见》和被告《行政答辩状》展开。两案均择期宣判! 截止7月19日晚上,收到捐款及支出详情如下。欢迎监督! 银行卡未有收款,微信收到捐款共计人民币520元。 支出: 重庆往宜宾95元 中午用餐16元 晚上住宿199元 宜宾回重庆40元 两地市内交通9元 预交诉讼费100元 打印复印邮寄费约100元 共计559元 欢迎继续资助支持! 捐款接收账户: 一、中国工商银行工银灵通卡(借记卡)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 卡号:622202 3100090080263 户名:谢丹 二、本人微信(佐罗三世):17384700119 特此通报! 重庆 谢丹 电话:15213281040 2018年7月20日  于重庆 附件: 1.      第一案《原告辩论意见》 2.      第一案被告《行政答辩状》 3.      第二案《原告辩论意见》 4.      第二案被告《行政答辩状》 附件1 《原告辩论意见》 案号:(2018)川15行初26号 审判长、 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最高法规定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普遍的监督权利。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但这里所列举的“生产、生活、...

谢丹:保护长宁《抗战胜利纪功碑》通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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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2018年7月17日讯)为保护近年重新发现的,国内唯一现存完整的同类型民国抗战文物——四川长宁县《抗战胜利纪功碑》,本人再次发起两件行政诉讼,状告当地长宁县政府。两案分别将于明日(2018年7月18日)下午15时、16时在宜宾中级法院第9庭开庭! 欢迎热爱民国抗战历史及文物的同胞旁听! 因本人完全自费发起相关诉讼,希望得到各位同胞的资助。预备完成案件一审二审,金额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欢迎监督! 捐款接收账户: 一、中国工商银行工银灵通卡(借记卡)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朝天门支行 卡号:622202 3100090080263 户名:谢丹 二、本人微信(佐罗三世):17384700119 特此通报! 重庆 谢丹 电话:15213281040 2018年7月17日  于重庆 附件: 1.      开庭传票(两份) 2.      被告长宁县政府《行政答辩状》(两份,第一页)

谢丹:关于四川长宁纪功碑诉讼通报声明(5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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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2018年4月29日讯)为保护四川省长宁县《抗战胜利纪功碑》发起的行政诉讼,昨天(2018年4月27日)收到四川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依然判原告谢丹败诉。二审《判决书》中,四川高院也认为被告长宁县政府“答复未加盖印章属于工作不严谨,本院予以指正,建议长宁县政府在今后工作中规范行政行为,更加严格依法行政”。 在此,本原告作如下声明:四川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不严肃,不严谨,是错误和违法的,对于依法行政、依法审判是严重伤害。本原告将在今后工作中,继续严格严厉检查监督各地各级政府机构、审判机关的违法言行,努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此告! 重庆 谢丹 电话:15213281040 微信(佐罗三世):17384700119 2018年4月28日  于重庆 另,2018年2月19日春节期间,拍摄到长宁《纪功碑》正被围挡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