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皖荷:必须要说的话——说说我的高铁经历兼论公民身份意识的自我确认
(参与网2018年1月16日讯)那次秋姐生日,我和刘星一起去上海,后因谢阳案宣判,他去了长沙,而我去杭州办事,所以分开了。之后我一个人从上海返回邢台。 在虹桥买的高铁票上的车,刚上车没多久就查票,一个牛逼哄哄的女列车员直接要求我拿出车票和身份证,她要查验! 我就说:1、请你明示查票的权力来源及法定依据?2、你是否具备查验我的身份证的法定授权及身份? 女列车员回答:这是我们的工作,请你配合。 我说:任何人没有法外特权,你既没有法律授权,也不具备执法身份,你的行为就不合法,我是不会配合违法行为的! 女列车员听后直接来了句—— 你坐我的车我就有权查你票!如果你不配合,我只能叫乘警了!嚣张气焰不可一世. 面对这种蛮横强势的混蛋逻辑,我也不再有耐心和她讲基本的法律常识公民权利了,很干脆跟她说,你去叫警察吧…… 之后就来了乘警,乘警更狂妄或者说更任性,未表明任何信息,直接要求我拿出身份证交他查验。 我依旧坚持要求他出示或列举“查验”行为的合法性权力来源依据——你必须明确告知我,你的查验行为是否有法定授权?如果没有或不能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我依法有权拒绝查验;或者有,则须明示具体法条以证实,否则,公民的身份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法定事由,不得侵犯!公民亦有权拒绝! 该乘警却茫然无措,说不出个所以然! 我接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了警察行使查验权力的具体权限,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警察才可以行使查验权,你现在对我的查验,符合那种法定情形? 警察说,我是执行职务,有权查验你。 我说:1、你未先表明身份且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我有理由视你为身份不明人员;2、你不能出示或申明自己行使“查验”权力的法定依据,我不可能配合你的违法“执法”行为,否则,我就是违法的“同谋”. 乘警说:我制服就代表警察。 我说:警察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警服就等于警察?就表示可以随意行使“查验”权?你懂法吗?不懂就先去好好学习! 听我说完,乘警无奈的一扭头和女列车员灰溜溜的走了。 列车员和乘警都走后,我的气还没消呢——一个铁路公司的员工何以如此公然无视他人权利,如此嚣张的肆意滥为?可以无视公民隐私权继而违法要求查验公民私人信息的载体——车票、身份证?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