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晓敏先生涉嫌寻衅滋事案一审最新情况通报
(参与2018年5月15日讯)尊敬的黄小芹女士: 您好! 我是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的谢德平律师,受您的委托和黄晓敏先生的同意担任黄晓敏先生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我现将该案一审最新情况向您通报如下: 一、一审法院已超法定期限 1. 一审法院已超法定期限,我将书面申请法院释放黄晓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案一审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金牛区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本案至2018年5月13日一审审理期限届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办结的,对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我将于近期书面请求金牛区法院释放黄晓敏先生,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 一审法院拟延期审理本案,我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再决定如何应对 金牛区法院曾于上周口头通知我:检察院将申请延期,法院将批准延期并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法院将于本周书面通知黄晓敏和我。但是,我至今都没有收到法院的通知。法院也没有通知我去领取书面通知。我将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再研究决定如何应对。 如果检察院申请一审法院延期审理是合法的,则检察院有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法院的审理期限还将重新计算。那么,本案一审审结的期限将延长4个月以上。并且,检察院有两次申请法院延期审理的权力。故,本案一审审结的期限可能因为这个原因延长8个月以上。 二、我已递交的书面申请 我于2018年4月20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调取侦查机关未移交证据申请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 三、我还是未能完全阅卷 案卷材料中所附的光盘七张、U盘一个,法院至今都没有允许我阅卷。法院的理由是检察院给法院说“该部分证据将不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不会在法庭上出示”。 四、会见黄晓敏先生的有关情况 我于2018年4月20日、5月5日、5月13日在成都市看守所与黄晓敏先生进行了第六、七、八次会见。 对于黄晓敏先生2018年4月20日反映的要求保障其检查身体权、治疗权、通信权以及一审审限等问题,我及时向看守所、驻所检察室、一审法院、检察院进行了反映。 2018年5月5日,黄晓敏先生在会见时告诉我,他于2018年4月26日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