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当局继续在全国多地采取行动逼迫基督教会(18图)
(参与网记者辛云2018年9月10日报道)参与网获悉,中共当局近期继续在全国各地采取各种行动强力打压逼迫基督教会。根据美国加州“華人基督徒公義團契”劉貽牧師在推特上发布的信息,仅仅在2018年9月9日这个礼拜天,在北京、广州、成都、河南信阳、河南郑州等地的基督教会遭到逼迫打压。
2018年9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发出《取缔公告》:“经查,‘北京锡安教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本行政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于2018年9月9日对‘北京锡安教会’及其下设机构予以取缔。”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于2018年9月9日发出的【京朝民取(2018)1号】《取缔决定书》称:“‘北京锡安教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社会湍急团体登记管理》第三十二条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北京锡安教会’及其下设机构依法取缔,并收缴非法宣传资料。”
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和北京市朝阳区政府民政宗教办公室联合发出《通告》:“‘北京锡安教会’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扰乱了社会组织管理秩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已被朝阳区民政局依法取缔。北京见微堂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明日)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隆宝宸商务大厦三层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目前,该场所已被朝阳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办公室依法取缔。”
9月9日下午,北京市民政局来、公安局的人来带着许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到北京锡安教会采取取缔行动,将锡安教会的徽标去除,并查封教会,将门锁更换,并派出警察看守。200多位基督徒到教会围观,却不能进入教会,随后有15位基督徒被抓,而教会牧师金明日被控制。
自北京守望教会在2011年遭到打压之后,北京锡安教会成为北京最大的基督教家庭教会,拥有超过1500名信徒。北京锡安教会成立于2007年6月3日,其创始人是金明日牧师,朝鲜族,出生于黑龙江,1986年考入北京大学地球物理系,1987年在大学期间开始参加教堂崇拜,1989年重生得救成为基督徒。之后在北京一家外企工作。两年后接受上帝之呼召,放弃世俗职业,入燕京神学院学习。毕业之后,在神学院任教并在北京基督教会缸瓦市堂担任牧师。2002年,赴美国富勒神学院学习,研究新约神学,获神学博士学位。2007年归国,同年6月3日,创建北京锡安教会,任教会的主任牧师。
自2018年年5月以来,中共当局先是以消防安全为由,要求教会在礼拜堂安装监控设备,教会在拒绝之后,受到不同的骚扰和威胁,最终被通知8月份起不再获续租,而教会经营的书店和咖啡厅也被注销牌照。
对于现在教会遭到取缔,金明日牧师表示:“不法的黑暗势力砸毁锡安教会的徽标,但绝不能消灭永生上帝建立的教会!”
除了北京锡安教会被取缔之外,在广州、成都、河南信阳、河南郑州等地的基督教会都遭不同程度的打压。
2018年9月9日礼拜天,广州圣经归正教会被政府封锁聚会所的大门,禁止举行主日崇拜。广州圣经归正教会发出信息:“政府违法(宪法)封门,教会违例(宗教条例)敬拜!几天寻租敬拜场所未果,最后蒙神引导‘以餐代聚’就是使用餐厅包间聚完会再吃饭交通。聚会过程中警察来到,好心老板劝说离开,明天约谈酒店老板。不知下个礼拜在哪里聚会,请众肢体代祷!彼此代祷,主恩常在。”
广州圣经归正教会成立于2010年9月12日,属于改革宗长老会,创办人是黄小宁牧师。目前有约七十名会友信徒,每周有近一百名人参加聚会。八年来,当地公安多次要求该教会加入官方三自教会,但都被拒绝。自2018年以来,广州圣经归正教会多次遭到打压:6月10日上午,教会遭到当地派出所、街道办等十多人冲击,指教会场所未经登记属于非法。教会牧师黄小宁、同工王传俊等4人,被带到街道办事处盘问数个小时。6月20日,番禺区宗教局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教会罚款五万元人民币。6月24日,又有两名警察到教会拍照取证。两天后,番禺区教育局、公安局、 宗教局等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再到教会责令其停止“非法办学”。7月15日主日崇拜时,遭到派出所警察、宗教局人员、食品药品监督局及文化执法大队近四十人冲击,警察将包括黄小宁牧师、同工等六、七个人带走盘问。公安登记聚会者身份证信息,又查封教会的餐具柜、冰箱,贴上写有“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监管理局”的封条。番禺区宗教局还向黄小宁牧师送达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 责令其立即停止宗教活动。8月19日主日崇拜时,十多名当地宗教局、公安局和消防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闯入聚会场所,勒令教会牧师黄小宁停止讲道,指聚会场所存在消防问题,发出传唤通知。9月2日主日,聚会场所遭广州市番禺区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查封。
2018年9月9日上午九点左右,成都秋雨圣约教会的布道所秋雨迦南堂,在主日崇拜进行时被郫县民宗局及警方约30到40人冲击,打断了崇拜。程章纯传道被警察带走,并对会友进行身份证登记。
秋雨圣约教会长老会发出《代祷公告:秋雨迦南堂 主日崇拜被冲击,传道人被带走》:“今天上午10:00左右,成都秋雨圣约教会的布道所秋雨迦南堂,在主日崇拜进行中被郫县民宗局及警方约30-40人冲击,打断了崇拜。教会拨打了110报警。程章纯传道被警察带走,对会友进行身份证登记。约11:30后,执法人员离开,崇拜在另一位传道带领下继续进行。民宗局公务人员,抽样暂扣了教会的圣经、歌本及其他书籍十余种,并出具了一份没有当事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布道所所在场合停止‘宗教活动’。目前程章纯传道仍被扣留在派出所。请全体会友为此祷告,秋雨圣约教会及各处布道所,持守政教分立的原则,在关乎敬拜和福音的事上,顺从神,不顺从人。不承认新《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及宗教管理部门对教会的权柄,不接受任何基于这部恶法而对教会的任何处罚决定。教会将以和平的方式,在任何情况下坚持公共聚会和福音事工。”
随后,有秋雨圣约教会的信徒发出《成都秋雨迦南堂被成都郫都区宗教局冲击纪实》:“今天冲击成都圣约教会迦南堂的,只有宗教局一行三四十人。上午九点多,迦南堂带领人程章纯传道报警后,与一个宗教局的人一同被带至派出所。剩下的宗教局的人对会友查身份证,被拒绝,作笔录,拒绝签字。郫都区文化局抽查了十三本书的样本,出具了清单。这是在我们到之前完成的。然后,我们四个人(张实习传道、康弟兄、两个法律人)在秋雨圣约教会聚会,闻讯后,大约十点半赶到迦南堂。到后,由实习传道带领唱赞美诗和经文分享,宗教局的带头人开始强硬阻止,见会友不理,就缓和些。最后宗教局的带头人要制止讲道,但传道人继续讲道,宗教局的同时宣布责令整改通知书,然后贴在门上,十一点半离开。十二点,迦南堂传道从派出所回到会堂。感谢主的保守。”
而在河南,2018年9月9日礼拜天,河南信阳基督教合一教会张义南牧师在主日崇拜时被带走,至今未归。张义南牧师是《中国家庭教会信仰告白》执笔者,基督教合一教会牧师。1989年,在南京华东工学院上学时信主,受赵君影学联会成员虞季森老师初信栽培。1993年开始在农村教堂讲道。1994年,奉献自己全职传道。多年在农村家庭教会团队侍奉,连接家庭教会各教派,促进家庭教会合一,制定家庭教会与中共官方良性互动的策略,草拟《河南省家庭教会信条》。长达七年时间一边流亡坐监,一边继续坚持传道,成为研究中国家庭教会苦难与复兴的专家。著有《中國家庭教会六十年》(香港:复兴华人国际事工,2010年)、《基督教第二次改革》(初稿)等书。
2018年9月9日,河南郑州高新区大里教会受到宗教局冲击,并收到宗教局的取缔文件。晚上有100多便衣人员意图闯入教堂,堂内有400多位信徒轮流守护祷告,之后便衣人员撤走,没有行动。
郑州高新区租赁办事处发出《违法行为告知书》:“2018年9月9日上午,在郑州高新区长椿路升龙又一城AB区B座5楼342、343、344、345、346室,发现王艳风等人在非正规宗教活动场所内非法组织宗教活动,并且存在讲道人员未经宗教部门备案上台讲道的问题,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要求,现要求王艳凤等人立即停止非法宗教活动。”
此外,在浙江温州,学校要求中学生在“宗教信仰”一栏中必须填“无”,如果学生填“基督教”,老师就会找学生约谈威胁。劉貽牧師发出信息:“学校的教师要求学生在“宗教信仰”一栏中必须填“无”,如果学生填“基督教”,老师就会找学生约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填写信仰基督教对以后高考都会有影响。如果学生执意要填信仰“基督教”,接下来的两个月都要继续约谈,若学生实在“顽固不化”,就要上报市里。请为这些面临选择的中学生祷告。”
一位中学生填写了基督信仰后,班主任老师动用各种力量进行劝说,这位中学生坚持不改。这位学生的妈妈给班主任打电话表示:“请你不要劝我家孩子签字,自从她爸去世十来年,是耶稣救了我的家庭,叫我们不承认祂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学校有什么决定,我不为难您,哪怕不让孩子读书,我们也做好了准备!”
据悉,中共当局为了加强对基督教的打压,近期准备出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在2018年9月10日发布的《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不能“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和“煽动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其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由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正信正行。讲经讲道实行实名制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实行实名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国宗局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8/09/10 10:09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传播的有关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涉及宗教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或者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国家支持通过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以及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宗教学术研究,介绍宗教知识。
第五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六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第二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
第七条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专门的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行为。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二)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具备专业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四)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
(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规情况承诺书;
(六)拟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申请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和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出现“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外,不得使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名称,也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
第十条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制。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还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服务平台的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第十二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所载机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项目发生变化,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提前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含有下列行为或者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攻击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
(三)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四)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六)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七)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八)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骗取、胁迫取得财物的;
(九)煽动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十)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法律确定的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十一)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十二)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十三)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十四)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十六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由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正信正行。讲经讲道实行实名制管理。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在其自建的网络平台上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实行实名管理。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的,应当与平台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核验并留存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加强对服务内容和传播平台的管理,发现处理违法和不良信息,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消除该信息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禁止在其平台上发布宗教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名单和约谈制度,接受对违法违规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及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
第二十四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宗教信息。
第二十五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市场准入、网络接入、网络资源等监管,依法配合处置违法违规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和处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防范和处置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以及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在互联网上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过期或者服务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后仍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电信主管部门责令终止服务、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终止其服务、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平台注册用户传播违法宗教信息,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注销平台注册用户账号、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相关管理规定的,由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本办法施行前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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