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皖荷:必须要说的话——说说我的高铁经历兼论公民身份意识的自我确认


 
(参与网2018年1月16日讯)那次秋姐生日,我和刘星一起去上海,后因谢阳案宣判,他去了长沙,而我去杭州办事,所以分开了。之后我一个人从上海返回邢台。

在虹桥买的高铁票上的车,刚上车没多久就查票,一个牛逼哄哄的女列车员直接要求我拿出车票和身份证,她要查验!     

我就说:1、请你明示查票的权力来源及法定依据?2、你是否具备查验我的身份证的法定授权及身份?
女列车员回答:这是我们的工作,请你配合。

我说:任何人没有法外特权,你既没有法律授权,也不具备执法身份,你的行为就不合法,我是不会配合违法行为的!

女列车员听后直接来了句——

你坐我的车我就有权查你票!如果你不配合,我只能叫乘警了!嚣张气焰不可一世.

面对这种蛮横强势的混蛋逻辑,我也不再有耐心和她讲基本的法律常识公民权利了,很干脆跟她说,你去叫警察吧……

之后就来了乘警,乘警更狂妄或者说更任性,未表明任何信息,直接要求我拿出身份证交他查验。

我依旧坚持要求他出示或列举“查验”行为的合法性权力来源依据——你必须明确告知我,你的查验行为是否有法定授权?如果没有或不能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我依法有权拒绝查验;或者有,则须明示具体法条以证实,否则,公民的身份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法定事由,不得侵犯!公民亦有权拒绝!

该乘警却茫然无措,说不出个所以然!

我接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了警察行使查验权力的具体权限,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警察才可以行使查验权,你现在对我的查验,符合那种法定情形?
警察说,我是执行职务,有权查验你。

我说:1、你未先表明身份且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我有理由视你为身份不明人员;2、你不能出示或申明自己行使“查验”权力的法定依据,我不可能配合你的违法“执法”行为,否则,我就是违法的“同谋”.

乘警说:我制服就代表警察。

我说:警察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警服就等于警察?就表示可以随意行使“查验”权?你懂法吗?不懂就先去好好学习!

听我说完,乘警无奈的一扭头和女列车员灰溜溜的走了。

列车员和乘警都走后,我的气还没消呢——一个铁路公司的员工何以如此公然无视他人权利,如此嚣张的肆意滥为?可以无视公民隐私权继而违法要求查验公民私人信息的载体——车票、身份证?乘警(所有公权力行使者)公然无视“权力法定”的底线,滥用公权,肆意侵害公民权利!为什么?

其实,原因固多,本公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公权力异化,私权荡然无存!

在长期的权力层级畸形膨胀作用下,底层民众的天赋权利被逐渐“剥光”,公权力的无限挤压,是私权及私权意识被阉杀殆尽!

二、国人基于“生存”,一再选择退缩、让步、苟存,客观助长了公权的恣肆妄为,以至于丧失了几乎所有的基于正常人应予享有的基本人权!

三、如果仔细分析诸多公权作恶事(案)例,就会发现:凡公权力作恶,往往是“系统化”运转,一旦民众合法私权被侵犯,民众表示抗拒时,这个邪恶的系统便各自运转而高机动性协同,使得私权利的所有救济途径绝闭,只能选择屈辱和欺凌!

在民众中普及“公民”理念及身份意识,就是要首先使每一个个体清晰的知道自己的权利有哪些?边界在哪里?(本篇暂不论述义务)如何应对自身权利被侵?

仅有公民“意识”是什么不够的,只有在现实生活中遭遇权利被侵时处处“较真”,时时“死磕”,从细节开始,从打破不公不义的“恶习惯”开始,逐渐由“知”到“行”,知行合一,注重“一城一地”的胜败意义,才能重塑自己的“人格”“人权”,才能活的像个“人”!!!

   张皖荷

     201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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