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盐田法院、深圳中院制造冤假错案的事实和证据
(参与网2018年1月7日讯)【按:说中国司法界是古今中外最肮脏、最无耻的地方,大约是没有人反对的。根据法学教授陈忠林的研究,从1999~2013年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报告等相关数据得出:中国普通民众犯罪率为1/400;国家机关人员犯罪率为1/200;司法机关人员犯罪率为1.5/100。习近平何赏不心急如火,只是盘根错节、积重难返,整顿清理司法界不知道要到何年何月!例如本文所揭发的盐田法院卢成燕院长竟可以说:“企业不执行判决,我们也没有办法……”又说“过期了无法执行……”那么纳税人把你们这些人养得肥肥白白,是为了什么呢?这些法官不但不为老百姓主持公道,还要玩弄法律、玩弄权术,不理会证据、篡改案由、压制原告人陈述,故意作出损害弱势群体的判决。这哪里是公务员、是人民公仆?而是流氓、无赖、国家的蟊贼、权贵的走狗。中国社会腐败到什么程度?只有更坏没有最坏。发展商招待有关官员、送礼行贿,本属违法,现在居然把“招待费、杂费”拿出来由小业主分摊,否则就不给钥匙,不交房。郝莉莉分摊166,795元。深圳算是接近文明、比较开化的“现代化”城市,尚且如此,其他可知过半了。】
中共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在依法纠正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重塑司法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象方面,做了一些宣传。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2014年1月7日北京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一、太平洋住宅区6号楼的建设背景
太平洋公司董事会为了改善公司职工的住房条件,2003年6月经研究同意,“以职工内部集资建设的方式开发建设6号楼,同时要求认真抓好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质量等方面工作。并严格控制成本,实现微利的经营目标。”详见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公证书。
二、太平洋住宅区6号楼建设之前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批复文件10份,且具备了办理产权证书的充分必要条件。
1、1988年1月15日与沙头角土地管理办公室签署办理土地使用合同书〔1988〕沙合地字第2号,在填海10号小区地段内提供1万平方米兴建工业配套住宅生活区,并交了开发费用。
2、2003年12月31日和2004年8月9日分别与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与补充协议“第二次补充协议书”。
3、2003年6月17日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盐田分局颁发了深规许字2003-001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2004年2月9日规划国土局盐田分局收取了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建设配套费。
5、2004年2月17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颁发了《土地权利文件深房地字第7000022026号文》。
6、2004年4月5日深圳市地名办公室下达了深地名许字〔2004〕1778号经济特区建筑物命名批复书《太平洋住宅楼》。
7、2004年11月10日滨海分局批复了深规建许字〔2004〕03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2004年12月21日,盐田区建设局批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030520040193001。
9、2004年12月2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颁发了权利人深房地字第7000026673号文件,在土地栏内写明:土地用途是居住用地,使用年限70年,市场商品房。具备了办理产权证书的资格。
10、2004年1月16日太平洋公司和我家签订了集资建设六号楼职工宿舍《协议书》,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了十一条款项共同遵守,同时,太平洋公司发出了邀约收取了25万元购房款。
2005年5月太平洋公司和我家签署了《六号楼职工宿舍楼内部认购合同》,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了九条款项共同遵守,其中对房屋施工面积、房价暂定价格、付款方式、不以盈利为目的、交付使用条件、建筑质量维修时间。责任、费用、使用年限,都有明确约定。同年10月太平洋又发出邀约又收取了10万元购房款。
三、2004年12月太平洋公司和深圳悦盛建筑工程公司签署了太平洋住宅区6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壹佰伍拾陆万捌仟柒佰伍拾陆元陆角捌分(¥1,568,756.68),施工合同日历天数210天,竣工日期2005年7月28日。
四、2005年11月深圳昊天启泰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了太平洋50%股份,出资500万元竞拍到中国机床总公司原有太平洋公司的50%股份。
1、昊天启泰投资公司不仅用白菜价格侵吞了国有资产,还用恐吓、威胁的卑鄙手段强抢强买了深圳泰平实业公司职工74.5%股份,对已经竣工的太平洋住宅区6号楼也不放过,既不组织验收,也不发给业主钥匙。
2、2006年9月20日杨剑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申请10项样本,鉴定太平洋公司前任董事长邢敏签字笔记。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受理日期是2006年9月22日,同日便作出粤南〔2006〕文鉴字第262号司法鉴定书,其结论是:检材上两处“邢敏”签字均不是邢敏写。鉴定人是三位高级工程师,复核人也是一位高级工程师,如此6号楼业主出资建设的物业被披上法律外衣的强盗巧取豪夺走了。
五、上访上诉过程。
1、业主被逼无奈,先后向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投诉,控诉无果;
2、2007年-2008年期间6号楼14位业主向盐田法院申请司法控诉,2007年5月18日盐田区法院作出(2007年)深盐法房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上诉;2008年1月1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2007)深中法民五终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书,业主胜诉,被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书。提出分摊招待费、杂费,否则就不予发放钥匙,不予交房给业主。我家被分摊166,795元。
无奈之下,我们就到盐田法院申诉,卢成燕院长说:“企业不执行判决,我们也没有办法……”后来又说“过期了无法执行……”盐田法院对披上法律外衣抢掠的司法鉴定书让受害人举证。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3、公开抢掠。
2010年4月14日,我家忽然被告之:董事会股东不同意我先生享受副总经理待遇,需要分摊招待费、杂费,并被要求签署购房补充协议,因为其它业主是2007年11月2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为了统一起见,希望我们家也写成2007年11月2日的时间,同时被迫交纳了348,016元房款,13,960元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才将6号楼901房屋交给了我家。
六、 6号楼质量存在大量问题(详见下列四个文件)
(1)6号楼业主们联名向盐田区区长、相关部门、市质量局、住建局呼声;
(2)深圳商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第一现场报导;
(3)深圳市住建局,广东省住建厅,国家城乡建设部、国务院侨办、广东省深圳市信访办、中纪委文件33份;
(4)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JD-2016-0109和JD-2017-6687两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七、
(1)2015年太平洋住宅区6号楼11名业主联名向盐田法院申请立案,诉讼太平洋公司不兑现承诺,不履行义务。乱涨价、扩大了房屋面积,2015年5月盐田法院受理了我们的申请,又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116-126号共11案,又收取了诉讼费用。2015年10月12日,11户业主按开庭通知书准时来到盐田法院第二审判庭等候,法官没有出现。
(2)2015年10月19日开庭审理,杨法官当庭告知当事人如下权利义务:
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义务: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详见开庭笔录证据)
在庭审期间,杨法官说一套做一套,既不以事实为依据,又不根据法律为准绳办案,一个人二个多小时审理了11个案件,效率极高,自编自演了一场仗势公权力颠倒黑白的司法闹剧。
盐田法院(2007)深盐法民初56民事判决书和(2015)深盐法民初126号判决书是同一批政府批文10件,同一地段、同一栋楼、同一小区、同一样案名、同一律师、同一法院,但判决却大相径庭,不知为什么?
(1)2015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法官没有到场也没有通知原告们换人换时间审理,司法很不严谨。12月19日杨开拓法官开庭审理时,经盐田法院深圳中院2007年判决116-125号案件的当事人提出购房“协议书”和“认购合同”有效,被告需为原告办理红本证书,并且约定了房价(约定房价后,被告2008至2017年不断涨价)。2015年在一审、二审审理中原告的代理律师也多次陈述:房价没有核实,被告也没有提交核实的证据。有8户业主“认购合同”中的房屋面积是138.85m²,被告私自擅改图纸,面积涨成145.42m²。杨开拓法官开多次阻止、禁止、喝令126号案当事人停止陈述6号楼事实真相,司法程序中规定的法庭陈述、交换证据、答辩、当庭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等正常程序没有完整履行,当事人的权利完全被杨开拓剥夺。彻底违反了“以审判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的办案原则。
(2)盐田法院既然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又收取了诉讼费用,开庭审理时,杨法官阻止律师当事人提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真相,没有当庭调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纠结点是什么?当事人和律师当庭提出涨房价、巧取豪夺业主财产,没有核实过房价、扩充面积等抢掠行为,杨法官不理,故意躲避、回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当庭提供了9份证据:A.太平洋公司2003年董事会决议;B.北京市东城区公证书,C.协议书;D.认购合同;E.收款收据;F.6号楼建筑施工合同156.8万元(悦盛建筑公司实际收到100万元);G.广东南天司法所粤南〔2006〕文鉴字262号司法鉴定书;H .盐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2010年5月工程造价审定核准表266万元;L.补充协议。杨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理睬,判决书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一点文字表达。却说我们的认购合同只是为办红本。当事人当庭指出“补充协议”的瑕疵,它是一份不真实的产物,也是公开抢掠的罪证。杨法官喝令停止发言,不久敲锤休庭,再没有开庭审理。
(3)当事人多次向盐田法院卢院长、纪检审判委员会、党组织提出质疑并且申请更换公平公正的法官审案遭到拒绝,令人目瞪口呆是盐田法院申请回避的决定书中将其院受理的案件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突然变更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还盖上了鲜红的大国徽印章,真是啼笑皆非!
(4)当事人提请法院调查取证和笔记形成时间鉴定申请,杨法官不予理睬,其承诺的调解也没有兑现,其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5)当事人应太平洋公司邀约2003年筹款购房自今因房屋质量问题不能装修入驻,期间还遭到敲诈勒索,恐吓威胁强买强卖的掠夺。杨法官将“在整个办理房产及其相关手续过程中原告没有遭受任何损失”的词语写在判决书中第3页的倒数第6行,其理由和根据是什么?
(6)当事人在庭审时,应杨法官要求当庭交给杨法官证据45份,判决书中写的文字只递交了4份证据,不知其理由和根据是什么?
(7)判决书第8页第4款,同时认为二审法庭辩论终结时(2008年),六号楼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完全是胡说八道。六号楼2006年开发商及建筑商、设计师、监理公司共同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2006年5月10日深圳市规划局滨海分局颁发了深建规验〔2006〕30009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书、2007年12月11日盐田住建局编号〔2007〕19号中6号楼竣工验收备案,均在庭审时将证据提交给法官了,而杨法官却凭借个人感情,仗势公权力颠倒黑白,歪曲事实真相。司法公平正义底线已经丧失贻尽,可耻!
(8)盐田区法院(2015)深盐法房初字126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另查明……明显地漏掉了2004年12月2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颁发的深房产字第7000026673号权利人:太平洋开发公司100%文件,这是具备了办理产权证最充分的证据,不知理由和根据是什么?
(9)第2页11行2007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将房产单价变更为4,800平方米,房屋总价69.8016万元,与事实不符,杨法官对当事人提请笔记形成时间鉴定不予理睬;对被告披上法律外衣公开抢掠行为包庇包容;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没有公开审理、质证答辩;对购买房屋价格不断上涨没有审理核实;对被告单方扩大面积没有调查落实,直接采用有“瑕疵”的“补充协议”卑鄙违法判决,令人恶心!
第六页10行2007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参与集资面积按深圳市国土部门竣工测量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原告认可该房已验收合格,达到国家交房标准。原告参与集资的单价为4,800元,原告负责缴纳包括按总价的税费,杨法官为什么回避查明事实真相程序?
(10)第8页第3段,六号楼的部分集资方与被告产生纠纷,确认被告与集资方签订了《深圳市太平洋公司集资建设六号楼职工宿舍内部认购合同》有效,但没有文字表达126号案《认购合同》有无有效?
(11)第9页16行2004年2月17日签订的《深圳市太平洋公司集资建设六号楼职工宿舍协议书》,2005年5月10日签订的《深圳市太平洋公司集资建设六号楼职工宿舍楼内部认购合同》中只是约定被告统一办理红本房产证。其理由和根据是什么?
(12)第11页第2段,原告要求被告在两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产权证,因目前太平洋公司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条件,这项认定与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0)66号文(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相驳,开发单位建设未按规定缴纳登记税费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登记工作机构应当致函有关主管部门追缴,并参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的分离处理原则进行处理,不影响购房者办理房地产证)。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2004〕193号文件第九条第1款,已批准预售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办理房地产登记。
(13)杨法官在审理判决116-126号,11个案件中,同案采用不同的标准,且没有法律依据,例如:违约金判决,其理由和根据是什么?
八、结论。
1、盐田法院既然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又收取了诉讼费用,开庭不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多次阻止、禁止、喝令当事人停止陈述事实真相,没有完整履行法庭陈述交换证据,答辩、质证等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理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仗势公权力。做出了完全颠倒黑白、歪曲事实真相的判决书,司法公平正义的底线荡然无存,一副良知、道德、法制在权利和利益面前跪倒的姿态,将紧挨的人性一面冲刷的一干二净。
2、盐田法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中变更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盖上了鲜红大国徽的印章,可耻!
3、盐田法院2007年第56号民事判决书与2015年126号民事判决书是同一案由、同一地段、同一小区、同一栋楼,同样10份政府批文,同一类型案件、同一律师、同一法院,但认定事实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匪夷所思啊!
4、杨法官审理116-126号11案,同案不同的认定,不同的标准,且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卑鄙!
5、杨法官没有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接点是什么?对房屋买卖认购合同中内容不认可,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是什么?没有审理、没有调查、没有文字表达,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作出了颠倒黑白的判决书更可耻!
6、太平洋与职工签署的“协议书”第八条、签署的“认购合同”第六条明确规定:确因甲方建筑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甲方负责维修,并负担维修费用。杨法官在判决书中第11页第二段最后二行认定房屋质量问题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7、房屋质量问题126号案业主与太平洋公司2010年4月23日“关于赔偿的计算标准”双方同意2007年11月1日作为计算赔偿时的开始日期。杨法官判决2010年7月29日至2014你那10月30日期间计算。可否能知道其理由和根据是什么?
8、杨法官对原告提出的房价核算没有审理,将公开抢掠的行为变成合法手段,职工原比外来人员少1,000多元/平方米的待遇,经杨法官审定后变更为职工比外来人员多1,000多元/平方米,我家且变成了二手房。
9、杨法官一个人二小时审理了十一个案,同案采用不同标准判决,且没有法律依据,可耻。
杨法官没有查明事实真相前提下休庭,之后再也不开庭审理,承诺调解办案,调解还没有开始就让被告与其律师先走人,流氓行径。
杨法官一副老子有权在握,爱咋判就咋判的嘴脸,通知了开庭时间,却不到庭,也不通知原告们。开庭审理也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
10、2016年3月10日上午11时15分,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126号代理法官书记员出庭审理,准备开庭程序、审查证件、确认原告、被告和双方律师身份大约15分钟。蔡妍婷助理法官询问被告愿不愿意审理原告的诉求,被告说不愿意。(整个开庭审理时间不到半个小时就到12点)书记员闹着要去吃饭,迟了就没菜了。蔡妍婷助理法官让原告准备证据原件,尽快提交法庭,二审法院就再也没有开庭。“原告申请的法庭调查取证”“笔记形成时间鉴定”前后提供的证据都没有下文,法官以及审判长从未到庭。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神圣使命。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既让当事人蒙冤,也让司法和法制蒙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强调指出,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检察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冤假错案才去果断措施,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放在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盐田法院完全违反了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特别强调原则:
A、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B、 坚持非法证据排除法原则;
C、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
D、 庭审实质化原则。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习近平主席颁发了一系列的治国理政的政策,取得数百项重要成果,特别对信访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群众诉求合理的落实到位、群众有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群众诉求不合理的批评教育到位、群众违法的按法律处置。2017年是党中央部署落实政策的一年,不知盐田区法院深圳中院的公平正义在哪里?为什么不以事实作为审判依据?老百姓的合理诉求何时落实到位?
作者:郝莉莉(中国深圳)
郝莉莉 手机号:18689469779
身份证号码:140104195203192220
家庭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金融路52号5栋403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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