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检察院年龄歧视被指违背十九大报告,八律师建议纠正

招聘要求28周岁被指违背十九大报告“加剧不平衡不充分”

八律师致信深圳检察院建议纠正年龄歧视

(参与网2017年11月27日讯)2017年11月26日,八名律师致信深圳市检察院,指出该检察院招录书记员公告中要求“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涉嫌年龄歧视,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章,也违背了中共十九大报告精神、加剧“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2017年10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深圳市检察机关公开招录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公告》(http://www.testcenter.gov.cn/zwgk/tzgg/201710/t20171020_9396261.htm),公开招录95名合同制书记员。公告所列出的报考条件要求:“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 1988年10月20日以后出生)”。

关于转发深圳市检察机关公开招录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公告的通知
www.testcenter.gov.cn
各位考生: 经深圳市检察院委托,现转发《深圳市检察机关公开招录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公告》。详情见附件。

        来自陕西、广东、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和北京的律师常玮平 、黄沙、李对龙、刘书庆、任全牛、王 乐 、张科科、燕薪等律师认为,我国宪法、就业促进法明确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所招聘的岗位合同制书记员,并非属于法律限定的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业,应聘者只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完全胜任相关工作。该院招聘过程中对应聘者年龄的限制要求,不仅不合理,且违背了法律所倡导的“平等就业”的精神。

    张科科律师介绍,2006年1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年龄条件,只有“年满18周岁”的下限,此外别无规定。

        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违法对年龄条件设置了上限:“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但即使按照这一违法的年龄条件,深圳市检察院设置的“28周岁”年龄限制也显然超越了。

        张科科律师表示,深圳市检察院此次并非招录公务员,而是招录合同制工作人员,设置年龄限制更是于法无据。

        国家人社部2015年4月30日修订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此外,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业歧视,显然将会加剧“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

    张科科律师表示: “消除歧视,促进平衡充分发展”是我们共同的目标。为了切实贯彻政府促进广大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政策,我们真诚地希望贵院能够慎重考虑取消对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28周岁的要求,恢复为“年满18周岁”的法定要求。并在笔试、面试或考核中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八位律师的建议信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重新发布《深圳市检察机关公开招录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公告》、或发布补充公告,取消对应聘者“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要求,改为“年满18周岁”的法定要求。

        2、重新组织考试、或为补充报名者组织专门考试。

   3、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方式:

张科科 湖北律师 18627193027

常玮平 陕西律师 18392161708

黄  沙 广东律师 18948355837

李对龙 山东律师 18614001101

刘书庆 山东律师 13355415256

任全牛 河南律师 18937638020

王 乐 湖南律师 18807319981

燕 薪 北京律师 15110279280



附1:建议信全文

附2:快递单




关于深圳市检察院2017年书记员招录工作中年龄歧视的

建 议 信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关注法治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 近日,我们在深圳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zwgk/tzgg/201710/t20171020_9396261.htm)发现信息来源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深圳市检察机关公开招录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公告》中,所列出的报考条件要求:“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 1988年10月20日以后出生)”。贵院对应聘人员筛选工作的严谨、细致令我们十分钦佩,但同时我们必须指出,贵院对应聘者的年龄限制行为不仅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相关法律和规章,也背离了党和国家提倡平等就业的理念,违背了中共十九大报告精神、加剧“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针对上述情况,我们特致信贵院,希望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并完善相关的招录制度,避免歧视事件的再次发生。



   一、“平等就业”是宪法、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国家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所招聘的岗位合同制书记员,并非属于法律限定的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业,应聘者只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完全胜任相关工作。贵院招聘过程中对应聘者年龄的限制要求,不仅不合理,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所倡导的“平等就业”的精神。



   二、招聘要求应聘者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与法律和科学相违背



    2006年1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年龄条件,只有“年满18周岁”的下限,此外别无规定。

        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违法对年龄条件设置了上限:“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但即使按照这一违法的年龄条件,深圳市检察院设置的“28周岁”年龄限制也显然超越了。

        而且,深圳市检察院此次并非招录公务员,而是招录合同制工作人员,设置年龄限制更是于法无据。



        国家人社部2015年4月30日修订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此外,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就业歧视,显然将会加剧“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

    没有科学论证28周岁以上的人就不能胜任书记员工作。“28周岁”的年龄限制没有任何科学合理的依据,将造成人才浪费,严重妨碍社会公平,成为就业障碍。

    歧视是一种妨碍效率与社会公平的主观偏见,而年龄歧视则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工作机会和就业权利。具有歧视性偏好的单位有可能偏离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追求其效用最大化,歧视也可被看作能够满足其心理需求的一种效用。具有歧视性偏好的单位多半是那些具有一定程度之垄断力量的行业或部门,因此它们既有能力也有动力去追求其效用最大化。

      在人才选拔方式上毫不掩饰的年龄歧视,事实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社会就业成本,降低了社会总福利水平,因而不可摆脱其剥夺求职者正当就业权利和正常就业机会的责任,从而具有侵犯人权的嫌疑。这种对于个人就业权利与就业机会之法律保障的普遍忽视,造成人力资源的不当配置和严重浪费。



   三、保护不同年龄层次人员的平等就业权是全社会的责任

   我们都知道,政府的职位属于公共资源,对任职人员的任何限制必须基于工作性质和职位本身的需要且要求合理合法。仅仅因为应聘者年龄超过28周岁就不予录取的做法,不仅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不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对贵院的形象也势必产生负面影响,也对广大渴望从事司法辅助工作但因种种不合理的限制要求被排除在外的应聘者极不公平。

         “消除歧视,促进平衡充分发展”是我们共同的目标。为了切实贯彻政府促进广大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政策,我们真诚地希望贵院能够慎重考虑取消对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28周岁的要求,恢复为“年满18周岁”的法定要求。并在笔试、面试或考核中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贵院参考:



    1、重新发布《深圳市检察机关公开招录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公告》、或发布补充公告,取消对应聘者“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要求,改为“年满18周岁”的法定要求。

        2、重新组织考试、或为补充报名者组织专门考试。。

   3、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最后,感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推动依法治国,保障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的贡献,也相信贵院会为社会做出表率,平等对待不同年龄层次应聘者,传播正确的价值和理念。



致信人:

常玮平 陕西律师 18392161708

黄  沙 广东律师 18948355837

李对龙 山东律师 18614001101

刘书庆 山东律师 13355415256

任全牛 河南律师 18937638020

王 乐 湖南律师 18807319981

张科科 湖北律师 18627193027

燕 薪 北京律师 1511027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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