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律师质疑“公考”歧视两亿高血压患者(3图)
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发布的《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6》显示,2015年中国高血压人群约2.7亿,其中80%患者分布在城镇社区和农村,中国每年高血压患者以超过1000万的速度增长着,而且低龄的高血压发生率增长迅速。 同时还有调查显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高血压的检出率明显高于同龄普通人群。然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以下简称《公务员体检标准》)却规定认定高血压患者体检为“不合格”,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录人员的体检标准也多参考该文件,即政府机构和国家事业单位这些公共服务的部门,都在公开招录人员体检中排斥两亿高血压患者。
但医学早已明确,高血压其实是一种可防可控甚至可治愈的疾病,可以定期测量血压,以生活方式干预和药物治疗两种方式控制。因而,律师们在题为《建议审查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消除违法的就业歧视》中质疑:依据《公务员体检标准》对高血压患者的如此简单粗暴的排斥,是否是科学、必要、合理?
律师们通过分析我国《就业促进法》和联合国有关就业歧视的公约,认为依据《公务员体检标准》对高血压患者的一律排斥,的确涉嫌就业歧视和违法。
律师们并且指出,我国《公务员法》第21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它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不能纠正《公务员体检标准》涉嫌的就业歧视和违法,就不能扫清障碍为高血压患者寻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事业或晋升提供机会,更难以实现真正的“择优录用”和“公平公正”。
律师们没有忽视《公务员体检标准》如此规定所意欲满足的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包括财政成本),建议通过组织多方同台公共讨论的方式,对《公务员体检标准》对高血压患者的排斥,从医学、法律、人权、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包括财政成本)等多方面来讨论和确定其科学性、必要性、合理性、适量性、合法性,从而平衡和协调各方需求并保障好相关法律意欲保护的法益和人权。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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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信原文:
建议审查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消除违法的就业歧视
我们是具有法律技能的普通公民,我们注意到10月8号是中国的高血压日,我国政府有意借此提升国民对高血压问题的认识、预防和控制,同时2017年10月30日 至11月8日 ,是作为我国第二大考(仅次于全国高考)的公务员考试为2018年全国公务员招录确定的报名时间。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认定高血压患者体检为“不合格”,现今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录的体检标准也在参考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也就是说政府机构和国家事业单位都在公开招录人员中排斥高血压患者。为此我们诚恳表达以下看法和建议,望善良领会和采纳。
一、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排斥高血压患者,是否科学、必要、合理?
医学上高血压是最常见的慢性病,发现前常是不自觉症状,以体循环动脉血压(收缩压和舒张压)增高(收缩压≥140毫米汞柱,舒张压≥90毫米汞柱)为主要特征。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发布的《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6》显示,2015年中国高血压人群约2.7亿,其中80%患者分布在城镇社区和农村,中国每年高血压患者以超过1000万的速度增长着,而且低龄的高血压发生率增长迅速。[1] 同时还有调查显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高血压的检出率明显高于同龄普通人群。[2]
国家已经把高血压预防和治疗纳入到基层医疗服务范围之内。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从最初发布到2016年12月30日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联合修订(人社部发〔2016〕140号),都对高血压患者确定“不合格”,具体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3] 现今各地事业单位(比如公立学校)公开招录人员的体检标准也都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这就是说传统上认为最有保障、最安稳、最体面、最有吸引力的政府机关或国家事业单位工作或晋升机会,仅次于全国高考的国家第二大考试,都对高血压患者说“不”。
这对高血压患者集中的城镇社区和农村的人们,对高血压患病增长迅速的年轻人,这些意欲通过公开考试获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机会改变命运的人们,和那些在公务员工作中已经检出高血压但仍有意通过再考试获得晋升的在职官员,都是最令人沮丧的消息,因为简单粗暴的排斥没有考虑Ta们的高血压病情是轻是重,是否能够得以治愈或控制,也没有考虑Ta们的高血压对其所申请工作的影响如何,更没有评价Ta们的才能如何,没有体会Ta们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向往或是晋升愿望及人生规划。毕竟那不仅仅是一个工作机会,更是一个人的事业规划、人生梦想和基本生活。
但医学上高血压其实是一种可防可控甚至可治愈的疾病,可以定期测量血压,以生活方式干预和药物治疗两种方式控制,提高治疗率和降低死亡率。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高血压患者的如此简单粗暴的排斥,是否是科学、必要、合理?
二、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排斥高血压患者,质疑之声从未间断
2016年,在职法官高先生,参加了人社部组织的中央公务员遴选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后,因为高血压,被告知体检不合格,不再能继续后续政审程序。高先生与人社部沟通并申请复检后,人社部对于高先生的申请不予答复、拒绝复检。高先生认为人社部不考量高血压的程度对胜任工作的影响,一律拒绝录用,太不合理。2016年12月初,高先生委托了代理律师杨翼飞前往北京市二中院立案,起诉人社部并要求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规范性审查。
之前更早的见诸公共媒体的还包括:
《多省规定高血压不得当教师 或涉就业歧视》,现代快报,2013年1月8日 ,http://health.qq.com/a/20130108/000022.htm
《一考生怀疑“被高血压”走上申诉路》,中国青年报,2014年2月14日 ,http://zqb.cyol.com/html/2014-02/14/nw.D110000zgqnb_20140214_1-07.htm
《成绩第一,却因高血压被拒聘,河南一教师申请行政复议质疑招考单位就业歧视》,中国青年报,2014年11月28日 ,http://zqb.cyol.com/html/2014-11/28/nw.D110000zgqnb_20141128_2-03.htm
《熊丙奇:国家机关和学校应带头消除就业歧视》,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cf47710102vb5d.html
三、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排斥高血压患者,涉嫌就业歧视和违反国内法、国际法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否真的涉嫌就业歧视?需要首先弄清楚何为就业歧视。中国法律中没有定义“就业歧视”,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C111《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4]
及R111《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建议》[5]的规定,
一、基于本公约/建议而言,“歧视”一词包括:
(一)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二)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种区别、排斥或优惠。
二、对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
三、就本公约而言,“就业”和“职业”二词所指包括获得职业培训、获得就业和特定职业,以及就业条款和条件。
国际法C111《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R111《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建议》是国际劳动组织在全球确立的劳工核心人权之一,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公约及建议就歧视因素做不完全列举,明确劳动者对自己所遭受的歧视有申诉的权利和途径。中国于2006年批准加入该公约[6],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中国加入该公约也促成了2006年中国《就业促进法》的出台。《就业促进法》突破中国《劳动法》中对歧视因素的有限列举,用了“等”来进行扩大式不完全列举。《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同时,《就业促进法》还专门设立第三章
平等就业,详细规定了反对就业歧视内容,比如要求各级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等等内容。《就业促进法》并在第八章法律责任
部分明确,“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因此不管是依据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法还是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评价,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高血压患者的一律排斥,的确都涉嫌就业歧视和违法。
一边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排斥高血压患者的确涉嫌就业歧视和违法,另一边我国《公务员法》第21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它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要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入门门槛就是通过公开招考的层层筛选包括体检合格,结果就是高血压患者入不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门。另外还有一层意思是,非领导职务要通过公开招考有体检所以绝对排斥高血压患者,但领导职务是不通过公开招考没有体检则不排斥高血压患者,换句话说,高血压患者当得了领导但当不了新兵,其做法背后的合理性、公平性何在?不能纠正《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涉嫌的就业歧视和违法,就不能扫清障碍为高血压患者寻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事业或晋升提供机会,更难以实现真正的“择优录用”和“公平公正”。
建议通过公共讨论和多方参与的方式审查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诚然,不可忽视的是《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如此有歧视性的规定,有其相应的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需求和考虑(也包括财政成本),也具有一定的正当目的,但为满足这些需求或实现这些目的是否必须要以政府违法和侵害特定群体权益为代价,是值得进行再讨论和再审查的。鉴于中国高血压病情的事态,公务员工作和事业单位工作机会极具吸引力但在体检中排斥高血压患者,为了高血压患者的平等就业及事业机会,为了政府系统和各个事业单位能够招录到最合适的人才以提供最优质的公共服务,为了中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和公共服务能力及水平的提高,在此诚恳建议如下:
1、建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影响性重新认定,对其内容自行作出全面审查,主动修改涉嫌违法就业歧视的部分,以使该标准符合中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中国所加入的国际C111《反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R111《反就业和职业歧视建议》的规定。
2、建议参考和比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中,因患高血压而进行医保支出的数据、因高血压而请假或认定工伤的数据等确认高血压患者的影响,通过组织有政府部门、法律专家、相关医学专家、国际劳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国内反就业歧视领域工作人员、典型案例当事人、媒体人等参与的公开讨论,来对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高血压患者的排斥,从医学、法律、人权、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包括财政成本)等多方面来讨论和确定其科学性、必要性、合理性、适量性、合法性,从而平衡和协调各方需求并保障好相关法益和人权。
3、因为再怎么诚恳合理的建议也有可能被石沉大海或恶意领会,再好的技术控制手段都有可能被人为操作失灵失效,因此,当期望的善良主动改进没有发生时,民众的社会监督和促进必不可少也不可挡,当事人和代理人基于个案在此问题上用网络言论进行监督,某一群体对此问题的监督言论,媒体的言论,不能也不应该被限制,这点共识必须要在国家公务员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统、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司法厅系统、国安系统等得到统一确认,否则动辄以居心叵测“寻衅滋事、危害国家安全”等扣帽子,大问题小问题甚至微小问题都难以得到充分讨论、改进和有效解决,最终损害的不只是一方利益。
此致
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
[1] 全文参见 http://www.nccd.org.cn/Sites/Uploaded/File/2017/8/中国心血管病报告2016中文(72).pdf
[2] 《广东11名人大代表建言:领导干部应带头休假》,广州日报,2012年1月18日 。
[3] 该标准修订前的表述为: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4] 公约全文参见 http://www.ilo.org/wcmsp5/groups/public/---ed_norm/---normes/documents/normativeinstrument/wcms_c111_zh.pdf
[5] 公约建议全文参照
http://www.ilo.org/wcmsp5/groups/public/---ed_norm/---normes/documents/normativeinstrument/wcms_r111_zh.pdf
[6] 中国加入的信息可查阅
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NORMLEXPUB:10011:::NO:10011:P10011_DISPLAY_BY,P10011_CONVENTION_TYPE_CODE:1,F
[7] 《就业促进法》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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