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著名民主人士秦永敏“颠覆”罪案二审被湖北高院维持原判

(参与网记者辛云2018年9月30日报道)参与网获悉,湖北武汉著名民主人士秦永敏被“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已经于2018年9月26日被湖北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次的二审判决并没有公开开庭,也没有通知律师参加,只是判决后才把判决书邮寄给代理律师。

秦永敏出生于1953年8月11日,湖北鄂州人,早年为是湖北省武汉钢铁公司冷轧厂职工。1976年、1978年,曾因参与“四五”运动和独立发起武汉市民主墙运动,创办民主专刊《钟声》、参与推动中华全国民刊协会的问世而被当局关注和不满。1981年,曾因创办刊物,持续积极探索中国民主政党创建之路而被当局非法绑架,1982年3月,与全国10余名民主墙运动领袖一起被当局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直到1989年4月才刑满出狱。

1993年,秦永敏因就1989年六四天安门事件发表不同意见,“反对北京申办奥运”,并在北京举行国际记者会,以及中国奥申委负责人吴重远进行公开辩论,引中共起当局极度不满。1993年11月14日,因在北京起草、发起《和平宪章》运动,提出“全民和解,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和平转型”的战略思路,而被武汉警方抓捕,并处以劳动教养2年。

1997年6月,秦永敏因积极创建“中国人权观察”组织,自任主席,并从1998年3月—1999年向国际社会发布中国人权信息450余篇。1998年9月,因积极参与组建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并任发言人,而被武汉市警方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后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随后在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直到2010年11月29日刑满出狱。

2011年,秦永敏因恢复“中国人权观察”工作,发布200余篇人权信息稿,并发起多次救助政治受难者活动,包括刘晓波、王炳章、李旺阳、高智晟、刘本琦、曹顺利等,而再遭中共当局严酷打压,不到一年竟被25次传唤、10余次行政拘留和非法拘禁、10余次抄家。

2013年,秦永敏与维权公民刘兴联、潘露等人组建“玫瑰中国团队”,提出“全民和解、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和平转型”的16字宗旨,同时连续发文致中共新任总书记习近平公开信,建议中共启动朝野对话机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推行和平转型,实现民主宪政,并呼吁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建设性反对派的大联合。2013年12月,秦永敏取道河南处理私事,欲前往北京继续申请注册事宜时,被武汉市青山区警方绑架回武汉,并处行政拘留9天,此后被严密看管,不许离开武汉。2014年1月,秦永敏再次与百余创办人共同发起和正式申请注册“中国人权观察”,并任首届理事长。2015年7月,“中国人权观察”的注册要求均被民政部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5年1月9日,秦永敏被武汉市国保及青山区新沟桥派出所警方再度抓捕,罪由是“接受外媒采访及写文章过多”,其妻赵素丽亦于同天被带走,自此后被失踪。2015年8月,秦永敏被武汉市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地点监视居住。2016年6月17日,再次被武汉市检察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

2018年5月11日上午,武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秦永敏“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法院外三到四百公安警察戒备森严如临大敌,所有前往围观的公民都被警察带走。庭审持续到第二天上午结束,但没有当庭宣判。2018年7月11日上午,武汉市中级法院在三号审判庭公开宣判,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秦永敏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此,秦永敏不服,提起上诉。

秦永敏是中国著名民间政治学者、自由撰稿人,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重要创始人,“中国人权观察”董事长、“玫瑰中国团队”负责人,著名人权活动家。自1970年以来,累计22余年被中共当局非法抓捕、拘禁45次,被称为“中国的良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刑终277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永敏,曾用名秦锐、楚汉、栗宪民、钱朝民,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17街坊30门7号。 1982年3月因犯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8年12月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永敏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6)鄂0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永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8年,被告人秦永敏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刑罚0 2010年11月29日,秦永敏刑满释放后,继续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公然在互联网上以“中国民主党人”和“中国人权观察主席”的名义发表声明,声称“立即着手恢复人权观察的工作”,叫嚣“政治反对派必将组党结社”,大肆喧嚷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的“未来”。2011年初至2014年底,秦永敏撰写了一系列鼓吹“和平转型”的文章,通过境外互联网网站发布,建立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并利用玫瑰系列QQ群和境外网站推送其所写的12封公开信,大肆宣扬“一元化专制统治结束不可避免”等言论。秦永敏还委托他人将其所写的文章汇编成《秦永敏论和平转型》一书在香港出版,并在该书中提出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目标、策略、方法,鼓吹组建强大的反对派和反对党,意图推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秦永敏以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为平台发展成员,形成以其为首且认同其主张的“玫瑰团队”,并从中物色成员组建非法组织“中国人权观察”。为扩大影响,秦永敏分别为“玫瑰团队”“玫瑰中国”网站和“中国人权观察”设计了标识。“玫瑰团队”每周一、三、五、六及周日定期在玫瑰QQ群以联席会、工作例会、讲座等形式,散布秦永敏撰写的文章,宣扬秦永敏“和平转型”主张,讨论“玫瑰中国”网站的筹备、建设和发展。为组建“中国人权观察”,秦永敏草拟组织章程,确立组织结构,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下设理论文宣部、财务部等7个部门,秦永敏自任理事长兼第一发言人,刘兴联(另案处理)任监事长、秘书长兼第二发言人,形成了完整的组织体系。秦永敏还通过向“玫瑰团队”“中国人权观察”成员收取会费、发动捐款,与“中国民主党”境外成员王军等人勾连,接受境外人员资助等形式,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2012年2月,被告人秦永敏纠集“中国民主党”成员肖诗昌、“独立中文笔会”成员刘逸明等人,借聚餐之名在武汉市青山区醉江月酒楼聚集。秦永敏还与李勇、蔡从富、耿彩文等多人进行同城聚集活动,借机宣扬其颠覆国家政权的主张。为笼络人心,秦永敏在境外网站发文祭奠“中国民主党”已故核心成员;制订《互助金管理(暂行)方案》,利用其募集的资金对受到法律处分的“中国民主党”成员许万平、何德普以及王芳、蔡从富等人提供资助。

    2015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秦永敏抓获。

    另查明,自2010年12月至201 5年1月,被告人秦永敏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制造谣言等行为,先后七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共计69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案件侦破及秦永敏归案的经过。

    2.被告人秦永敏所写的《出狱声明》证明:2010年11月29日,秦永敏以“中国民主党人”及“中国人权观察主席”的名义在网络上发表声明,宣称坚持“和平转型”方针,“决定立即着手恢复人权观察的工作”,公开叫嚣“中国政治反对派必将组党结社”“中国民主党只能属于未来”。

    3.被告人秦永敏所写的《论中国向宪政民主制的和平转型》《漫谈<和平宪章>与<零八宪章>之异同》《当代中国民主转型的四个阶段和目前的形势与任务》《建设性反对派的战略机遇期》等文章证明:秦永敏在文中提出如果一开始就把改变国体、政体的要求提出来,当局不可能和我们对话;大肆宣扬政治变革、和平转型,欢迎一切有助于推动多元化民主的因素,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建构强大的反对派和反对党,形成领导力量,走向政治多元化,实现宪政下的多党竞争等言论。

    4.《秦永敏论和平转型》一书证明:该书于2012年3月由香港五七学社出版公司出版并发行,书中收录了《当代中国民主转型的四个阶段和目前的形势与任务》《民运队伍宽容至上》等20篇文章。

    5.被告人秦永敏所写的《秦永敏:祭民主党人高清明》《祭聂敏之》《秦永敏:缅怀民主党人王荣清》《秦永敏先生哀悼王东海的唁电》证明:秦永敏利用发表祭文笼络“中国民主党”成员继续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上述文章分别刊发于“博讯网”“独立中文笔会网”“参与网”等境外网站。

    6.武汉市公安局从境外“参与网”下载的《1900位公民致***的公开信》等12封信件证明:秦永敏大肆宣扬一元化向多元化权利架构转型,推行多党制的言论。上述公开信发表后网上签名人数达1900人。

    7.《中国人权观察章程》证明:“中国人权观察”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73名为个人会员。章程规定了入会程序,即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该章程中还提出重点观察有代表性的个案。

    8.《中国人权观察机构设置》证明:“中国人权观察”理事会设理事9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设理论文宣部、内务部、财务部、调查部、女权部、个案部、杂务部;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3名。

    9.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取缔“中国人权观察”的公告》证明:“中国人权观察”未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属于非法民间组织,2014年1月10日被依法取缔。

    10.《玫瑰团队简介》证明:该团队以“和平转型”为目的,以“中国人权观察’’作为主体开展网上聚会、讨论,鼓吹要推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

    11.《玫瑰2014公司基本筹资方案》证明:秦永敏与“玫瑰团队”成员商议,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玫瑰2014公司。“中国人权观察”认购10000现金股,秦永敏认购10000现金股,“玫瑰团队”负责人认购现金股若干,“玫瑰团队”编辑和成员自愿认购。玫瑰2014公司国内出纳由秦永敏兼任,公司账户为秦永敏个人银行卡,唐爱玲兼任总会计师。

    12.武汉市公安局从刘兴联电脑中提取的“中国人权观察”注册文告及名册、“玫瑰团队”简介、秦永敏所写的文章、QQ聊天记录等电子文件证明:“中国人权观察”和“玫瑰团队”的组织及运作情况;秦永敏等人依托“玫瑰团队”,宣扬“和平转型”,通过QQ群传播秦永敏所写的文章,扩大其影响。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相关文件证明:“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

    14.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肖诗昌、王军、宋书元、刘东星是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成员;“独立中文笔会”成立的时间、组织形式及性质,刘逸明是该组织成员。

    15.被告人秦永敏拟定的《互助金管理(暂行)方案》证明:为了给政治对话做准备,同时为给其他成员提供守望相助的物质基础,设立互助金,成立互助会,为受到法律处分的人员提供资助。

    16.《收支明细》《财务报表》等书证证明:“玫瑰团队”“中国人权观察”以收取会费、捐款等形式获取资金人民币19万余元。“中国人权观察”从接受的资金中资助蔡从富人民币1000元、王芳人民币500元。

    17.《西联汇款》银行单据等书证证明: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秦永敏先后接受王军等境外人员资助,共计折合人民币16万余元。

    18.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3月30日,武汉市公安局对秦永敏位于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17街坊30门7号的住宅进行搜查,扣押秦永敏IBM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日立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举办人登记表等资料。

    19.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结案报告等书证证明:2010年12月至2015年1月,秦永敏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制造谣言,先后七次被行政拘留共计69日。

    2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2)刑初字第1号、(1998)武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证明:秦永敏因犯反革命罪于1982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1998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

    21.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新沟桥街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了秦永敏的身份情况。

    2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6)渝高法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变更起诉决定书、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复函等书证证明:许万平(陈贤英之夫)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受到刑事处罚。何德普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受到刑事处罚。王芳因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蔡从富因严重扰乱经营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

    23.证人刘兴联的证言:2013年,我参加了秦永敏发起的与国家领导人对话公开信的网上签名活动,通过签名加入“玫瑰团队”。秦永敏是“玫瑰团队”的领导者,团队所有的宣言、章程、制度都是他起草制订。“玫瑰团队”经秦永敏提议,每周一召开“月季论坛”例会,主要是向群友宣传秦永敏“和平转型”的观点。每周三的家园群会议,主要是聚集人气。每周五是“中国人权观察”和“玫瑰团队”的联席会议,许多决议都是在这个会议中形成的,这是“玫瑰团队”最重要的会议。每周六是讲座,主要是将秦永敏的文章向其他QQ群转发、宣传。每周日是“玫瑰中国”网站的工作例会。2013年12月,秦永敏提出为扩大影响,要注册“中国人权观察”,并在QQ群内发表征集举办人的倡议。12月底,秦永敏提议并主持召开了有五六十名举办人参加的“中国人权观察”网上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了由秦永敏起草的章程,选举了理事会、监事会及理论文宣部等各部部长。秦永敏担任理事长,并兼任理论文宣部部长,我先后担任监事长、秘书长。会后我们在境外网站发布了《中国人权观察组织注册文告》,公布了成立大会选举的结果。“中国人权观察”的成员都是从“玫瑰团队”中发展,加入手续比签名活动更加复杂、严格,后来发展到140多人。秦永敏提出向会员收取会费,号召会员捐赠,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中国人权观察”注册资金和办公费用,会员直接把钱汇到秦永敏公布的银行卡上,由此筹集资金。秦永敏拟定了《互助金管理(暂行)方案》,明确互助金的主要用途是救助被逮捕的签名人。

    24.证人石玉林的证言:2012年,秦永敏陆续建立了四五个亲友系列群,每个群大概有一两百人。秦永敏是玫瑰系列QQ群群主,管理员有刘兴联、潘露等人。从2013年初开始,秦永敏每周在QQ群内开办讲座,研究、探讨如何推进“和平转型”,散布他写的论“和平转型”等文章,刘兴联、潘露等人负责向其他的群进行转发。秦永敏还成立“玫瑰团队”,成员就是玫瑰系列QQ群全体成员。2013年3月起,秦永敏在境外“参与网”上连续发表了《展开朝野对话确保和平转型公开信》等文章,在全国范围征集签名,参加玫瑰系列QQ群的人员基本上都参加了签名。2013年下半年,秦永敏召开网络会议讨论注册成立“中国人权观察”,讨论章程、注册程序、注册条件、人员安排、组织架构等有关事宜,目的就是推动民间结社,推动“和平转型”进程。2013年底,秦永敏等人通过玫瑰QQ群选举确定了“中国人权观察”的组织结构,秦永敏任理事长和第一发言人,刘兴联为第二发言人,还选举了理事和各部部长。秦永敏还组织成立十人核心团队0 2014年6月,秦永敏成立了“玫瑰中国”网站。

    25.证人李向阳的证言:“中国人权观察”的成员是从“玫瑰团队”中选出来的。作为举办人之一,我在山东地区建立了玫瑰QQ群,吸引更多的人参与。

    26.证人李勇的证言:秦永敏介绍我加入“亲友通讯群”,群里有蔡从富、耿彩文、余全红等人。秦永敏每周六都在群里开办关于“和平转型”的讲座。2012年,我参加了武汉的同城聚集活动,主要是谈论时事热点等方面的问题。我们是想通过网上宣传扩大影响,让更多的人加入其中。

    27.证人蔡从富的证言:我先后参加秦永敏等人召集的同城聚集活动十余次,聚集时谈论涉及敏感话题,秦永敏主要说的是如何和平对话、“和平转型”等话题。

    28.证人万里的证言:2012年2月4日,秦永敏打电话邀请我次日下午到青山区建设八路的醉江月酒楼聚餐,参加人员有秦永敏、肖诗昌、刘逸明和倪江峰等11人,秦永敏介绍肖诗昌以前和他一起参加过“中国民主党”。在谈到当前政治局势时,秦永敏提出“要和平转型,态度上要温和”。

    证人王俊、肖诗昌、夏又林的证言分别印证了证人万里所证的上述情节。

    29.证人余全红的证言:秦永敏周围有一个核心圈子,有李勇、蔡从富、耿彩文等人。李勇总负责,蔡从富负责人员联络。我多次参加过他们的活动。

    30.证人耿彩文的证言:我加入了秦永敏创建的玫瑰QQ群,自己还创立了200人左右的玫瑰3群。因为认同秦永敏的“和平转型”观念,我将他的相关文章在其他QQ群中进行转发。2013年,秦永敏在“玫瑰团队”QQ群里发起了“致国家领导人的公开信”“开展政治对话,力争和平转型”的签名活动,我参与了上述签名活动。

    31.证人张鄂清的证言:2013年,我加入秦永敏当群主的玫瑰亲友群。每周六秦永敏都会在群里开办“和平转型”讲座,网友在他发的文章后面发表各种评论,与他互动。

    32.证人刘飞跃的证言:秦永敏出狱后将他撰写的出狱声明等材料给我,里面有“中国人权观察”恢复运作等内容。

    33.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鉴(电)字[2012] 035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明:2012年6月通过互联网境外代理网站搜索查找涉及秦永敏的相关网页信息,获取发表在“博讯新闻网”“民主中国网”“独立中文笔会网”网页上的《当代中国民主转型的四个阶段和目前的形势与任务》等文章十余篇,获取发表在“独立中文笔会网”网页上的《祭聂敏之》、获取发表在“博讯网”网页上的《秦永敏:祭民主党人高清明》及《秦永敏先生哀悼王东海的唁电》等文。

    34.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国物电(检)字[2014]001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明:在公安机关2014年1月1日扣留的秦永敏RISE电脑主机中,检获命名为“申请”的文件夹,内含观察创会名录、资金证明、“中国人权观察”成立申请书、“中国人权观察”章程、捐款、机构设置、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推荐名单、对外发言注意事项等文档。并有扣押清单在案印证。

    35.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国物电(检)字[2015]24号、25号、26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明:从刘兴联台式电脑主机中检验出“秦永敏讲座”“2015年第二季度会议”“申请注册中国人权观察”“中国人权观察注册中第23号文告”“中国人权观察组织1”“股权证”“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联系人”等相关文档。

    另有多份鉴定意见在案印证;鉴定人出庭对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资质以及独立完成鉴定的过程作出了说明。

    36.监听资料证明:秦永敏与刘东星、杨建利等人联系,就“中国民主党”海内外发展形势进行协商、探讨,共谋“民主运动”发展;秦永敏接受“中国民主党”境外成员王军、宋书元等人捐款,并用部分捐款资助何德普、许万平等人。

    37.被告人秦永敏供述:2010年11月29日,我出狱当天便发表了出狱声明。此后,我撰写了《论中国向宪政民主制的和平转型》系列和其他关于“和平转型”的文章0 2012年3月,我委托香港的杨小炎在香港五七学社出版公司出版了《秦永敏论和平转型》一书,内容包括《当代中国民主转型的四个阶段和目前的形势与任务》《民运队伍宽容至上》等20篇文章,目的是宣传“和平转型”“宪政民主”理念。2012年,我建立了第一个QQ群“亲友通讯群”。从2012年开始,我通过举办网上讲座,征集人员组建“玫瑰团队”。2014年,我开始建立玫瑰系列QQ群,组织开展了“中国人权观察”注册活动,筹备创办了“玫瑰中国”网站,作为“玫瑰团队”成员发言、交流的平台。我为“玫瑰团队”“玫瑰中国”网站和“中国人权观察”设计了标识。2014年左右,我通过“玫瑰团队”QQ群,先后在网上发表了12封致国家领导人的公开信,发起公开签名,征集了1900余人签名。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永敏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武汉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秦永敏所有的IBM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日立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均系供其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上诉人秦永敏提出如下上诉理由:

    一、关于诉讼程序方面:1.一审开庭时,法庭未核对其身份,也末听取其陈述意见。2.一审审判人员向其套取辩解意见,将案卷材料带至看守所找其核实证据,并在庭前会议时多次与其争辩,上述行为有违中立裁判原则。3.一审合议庭没有准许其展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以及陈述自己无罪的理由。4.一审法院更换合议庭成员与法官助理未提前通知,当庭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回避,也未听取其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二、关于事实和证据方面:1.其接受西联汇款等他人给予的一次性小额慰问金大约人民币16万多元,这部分资金与其通过向“玫瑰团队”成员收取会费、募集捐款、团队成员认购玫瑰2014公司股份等方式筹集的人民币19万余元不能混淆。2.其已与“中国民主党”的活动没有关联,并未与肖诗昌、王军、宋书元、刘东星等人协商、探讨、共谋颠覆国家政权。3.其没有参与“同城圈”活动,与相关人员偶尔聚餐并非从事政治活动。

    三、关于定性方面:1.其设立互助金的目的在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帮助,并非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2.其发文祭奠亡友的行为并非为了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3.其未实施暴力行为,也未使国家政权被颠覆,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4.一审判决将其行使政治信仰自由和政治主张自由权利定性为颠覆国家政权活动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对其定罪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宣告其无罪。

    本院当面听取上诉人秦永敏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时其提出:1.一审法院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充分。2.秦永敏宣扬“和平转型”理论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且没有使用暴力,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后本院又电话催促并书面通知辩护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但辩护人始终未予提交。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秦永敏自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后,又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以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为平台发展成员,组建“玫瑰团队”和“中国人权观察”,通过网络召开会议、举办讲座等形式,宣扬其“和平转型”主张,并通过个人接受捐款获取资金人民币16万余元,向“玫瑰团队”成员收取会费、募集捐款等方式筹集资金人民币19万余元,为申请注册“中国人权观察”、维持团队和互助会的运转提供资金支持,与境外敌对组织成员相勾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开庭时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二审审查核实,证据的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秦永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秦永敏提出一审开庭时,法庭未核对被告人身份,也未听取其陈述意见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一审庭审时,审判长当庭核对了上诉人秦永敏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全面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阶段,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反复要求其陈述意见。综上,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时,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充分保障了秦永敏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秦永敏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上诉人秦永敏提出一审审判人员向其套取辩护意见,将案卷材料带至看守所找其核实证据,并在庭前会议时多次与其争辩,上述行为有违中立裁判原则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1.庭前会议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协商确定庭审举证顺序与方式,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等。秦永敏所提的“一审审判人员向其套取辩护意见”,实际情况是一审合议庭在召开庭前会议以及提讯秦永敏过程中曾向其了解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目的在于通过提前准确掌握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为后续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明确重点,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上述做法既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充分保障秦永敏行使诉讼权利。2.因在庭前会议中,秦永敏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材料较多,要求在开庭之前让秦永敏对相关证据材料逐一仔细查看。为充分保障秦永敏的质证权,同时兼顾庭审效率,审判人员在庭前专门将有关证据材料带至看守所交由秦永敏仔细阅知,此举符合有关法律精神。3.经查看庭前会议录像,秦永敏所提的“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多次与其争辩”,实则是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上向秦永敏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引导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综上,秦永敏提出一审法院违反中立裁判原则的情形,或与客观实际不符,或系其认识错误。对秦永敏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上诉人秦永敏提出一审合议庭没有准许其展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以及陈述自己无罪理由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1.一审法院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已就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充分听取了秦永敏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秦永敏及其辩护人均未对此提出申请。2.在一审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询问了秦永敏及其辩护人是否有证明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在法庭辩论阶段,又明确告知秦永敏可以自行辩护或者由辩护人进行辩护,但秦永敏及其辩护人均未发表相应意见。综上,一审合议庭已充分保障秦永敏依法享有的申请调取证据或者自行提交证据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以及自我辩护与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诉讼权利。对秦永敏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上诉人秦永敏提出一审法院更换合议庭成员与法官助理未提前通知,当庭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回避,也未听取其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的上诉理由。

    经审查:一审法院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即将合议庭成员与法官助理更换情况及时通知了秦永敏,并就是否申请包括合议庭成员在内的有关人员回避问题充分听取了秦永敏的意见,秦永敏明确表示暂不申请。开庭审理时,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向秦永敏告知了合议庭处理有关申请回避等事项的决定,并详细说明了理由。法庭还明确告知秦永敏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秦永敏的上述上诉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上诉人秦永敏的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充分的辩护意见。

    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中,部分证据材料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一审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秦永敏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六、关于上诉人秦永敏提出其接受的西联汇款等小额慰问金大约人民币16万余元与其通过向“玫瑰团队”成员收取会费、募集捐款、团队成员认购玫瑰2014公司股权等方式筹集的人民币19万余元不能混淆的辩解意见。

    经审查:相关书证、汇款单据、财务资料、技侦资料及秦永敏的供述证实,秦永敏于2010年至2012年间,通过与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境外人员王军等人联系,接受境外人员通过西联汇款捐助的款项折合人民币16万余元,由其个人掌控使用。2013年至2014年间,秦永敏又通过向“玫瑰团队”成员收取会费、募集捐款及要求“玫瑰团队”成员认购玫瑰2014公司股份等方式筹措资金人民币19万余元,其中秦永敏个人捐资了一部分,所筹措资金由“玫瑰团队”专门人员保管,主要用于申请注册“中国人权观察”、给“中国人权观察’’相关人员发放“工资”及创设“玫瑰中国”网站购买域名等支出。秦永敏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其向“中国人权观察”的捐资中有部分来源于其个人接受的捐助,故秦永敏个人接受捐助人民币16万余元与其通过“玫瑰团队”“中国人权观察”筹资人民币19万余元之间有交叉,应分别客观表述。一审判决将二者合并表述并将两项收入简单相加不准确,应予以纠正。秦永敏的上述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七、关于上诉人秦永敏提出其已与“中国民主党”的活动没有关联,并未与肖诗昌、王军、宋书元、刘东星等人协商、探讨、共谋颠覆国家政权的辩解意见。

    经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技侦证据证明,秦永敏刑满释放后,多次与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在境外的骨干成员联系,商谈了有关进行“民主运动”的方式、在境外创设网站及提出整合反对派、吸纳体制内人员等具体事项,秦永敏还多次接受王军等人从境外募集的捐助,以上充分证明了秦永敏在刑满释放后继续与境外敌对组织相勾连的事实。秦永敏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八、关于上诉人秦永敏提出其没有参与“同城圈”活动,与相关人员偶尔聚餐并非从事政治活动的辩解意见。

    经审查:证人万里、王俊、肖诗昌、夏又林等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2月4日秦永敏召集相关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醉江月酒楼聚餐的过程,证明其一伙借聚餐为名谈论政治话题以及秦永敏借机宣扬其“和平转型”主张的事实。证人李勇、蔡从富、余全红的证言亦分别证实他们多次参加秦永敏等人召集的同城聚集活动的事实。秦永敏的辩解意见与上列证人证实的情节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

    九、关于上诉人秦永敏提出其设立互助金的目的在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帮助,并非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的辩解意见。

    经审查:侦查机关调取的秦永敏拟定的《互助金管理(暂行)方案》及《财务报表》《收支明细》等书证以及秦永敏的供述证明,秦永敏成立“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的目的是“为了给政治对话做准备”“为受到法律处分的人员提供资助”。秦永敏拟定管理方案,向“玫瑰团队”成员募集捐款,并向因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而被判处刑罚的蔡从富、王芳等人提供资助,正是按照《互助金管理(暂行)方案》确定的标准实施的,本质上是为其实现“和平转型”,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总目的服务。秦永敏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十、关于上诉人秦永敏提出其发文祭奠亡友的行为并非为了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的辩解意见。

    经审查:秦永敏以非法组织“中国人权观察”主席的名义在境外网站发文“祭奠”“哀悼”已故的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核心成员王东海、高清明、聂敏之、王荣清,刻意渲染上述人员的所谓“功绩”,宣扬将对其进行“公祭”,借机诋毁国家司法机关对上述人员的依法处置。秦永敏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十一、关于上诉人秦永敏提出其未实施暴力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未造成国家政权被颠覆的后果,其宣扬个人主张属于政治信仰自由,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秦永敏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查:在案证据证实,秦永敏刑满释放后,通过撰写文章、出版书籍号召组建强大的反对派和反对党,大肆鼓吹所谓“和平转型”,目的是为了推翻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制度及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秦永敏还以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为平台发展成员,组建“玫瑰团队”和“中国人权观察”,通过网络召开会议、举办讲座等形式,宣扬其“和平转型”主张,并通过个人接受捐款,向“玫瑰团队”成员收取会费、募集捐款等方式筹集资金,为申请注册“中国人权观察”、维持团队和互助会的运转提供资金支持,与境外敌对组织成员相勾连等。上述事实表明,秦永敏辩称的行使个人政治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只是幌子,其本质在于通过实施上述活动以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综上,秦永敏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客观上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其虽未采取暴力方式,但因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行为犯,其行为方式包含且不限于采取暴力手段,也不以国家政权是否实际被颠覆作为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故对秦永敏应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秦永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永敏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建立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发展成员,形成以其为首的“玫瑰团队”,成立非法组织“中国人权观察”,组织、策划、实施了_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秦永敏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秦永敏与境外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秦永敏曾因犯反革命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以累犯论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刘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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