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科云律师:我没有哪一根骨头上刻着“仇恨共产党”——对广州律协转告投诉的答辩(之一)
(参与网2018年3月27日讯)广州市律师协会:
很荣幸,在美国总统川普打响中美贸易战第一枪的前夜,本人收到了贵会转来的、含有我“对共产党刻骨仇恨”的投诉。似乎我的“刻骨仇恨”足以引起美帝头子共鸣,让其不自量力地向党国挥舞贸易大棒,使本已在贸易、人权等领域均已陷入困境的党国雪上加霜。
这是一个发生在2012年1月,至今已整整六年有余的投诉吧?
在此国难当头之际,贵会适时抛出这个投诉来,便是我不惮以最大的善意来揣摩贵会的心思,也深知贵会虽然要求我“就投诉内容逐一、全面说明”,其实真正关心和特别感兴趣的,仅仅是关于我“对共产党刻骨仇恨”的内容。我若因此被罚,则贵会上可报效党国,下能挽救律师,顺带立点小功,一举而三得。贵会诸君如此智识过人,着实令人佩服!其实我很渺小,也有自知之明。我不过是把党国法律当作谋生工具的普通律师而已;对于党国大业,我是成也不足、败也不足的。如因此而让贵会失望,只好事先说“对不起”了!
作为一个关注中国人权的普通律师,我对党国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一直是深信不疑,甚至于痴迷过度的。因此,蒙党国不弃之恩,自“入罪”吊照十二年后再次获准执业以来,为维护党国宪法权威,保证党国宪法实施,我代理了不少人权保障类案件,先后担任过杨霆剑、王爱忠、吴斌(秀才江湖)、袁兵和王默等人的辩护律师。在2015年大规模抓捕人权律师的“709”系列政治迫害事件中,我是排在第99名的被约谈人员,至今仍心有余悸。故此次被投诉,我并不感到意外,自认当在情理之中。
自2015年11月至今,我除了在去年的桃江肺结核事件发生后参与代理了部分被害学生的维权案件以外,没有代理过其他任何所谓的敏感案件。当然,已经引起了海内外各方关注、且有关当局正在强势“攻关”的桃江肺结核事件,也足以让贵会祭出投诉法宝,逼我退出代理的。诚如是,恐贵会诸君后必良心不安。因为那些被害的学生,可是一群含苞欲放的花朵,党国共产主义事业的优秀接班人啊! r>如果上述三大事由均不存在,那贵会转告的投诉就不足挂齿了:
贵会节选的这封署名为林本栋的“投诉信”,别说是“投诉”,就是称之“信”,恐怕都名不符实的,这活脱脱就是一张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大字报啊!其中,除了文革红卫兵式空无一物的一堆大话和谎言外,就只剩下诬蔑、构陷、诽谤和谩骂的文辞了。证据呢?藏在哪?!
来而不往非礼啊!既然贵会费力劳心,不惜翻箱倒柜,不怕时日尘封,敢把鸡毛当令箭,捡块封皮且作信,我哪敢怠慢、不予回应呢?虽然时过境迁,已难“逐一、全面说明”,但对于贵会特别感兴趣的部分,我是“一不会怕,二不会躲”的,而且将优先说明。至于投诉人林本栋,本人实不屑给予评判的,何况本人素喜对事不对人呢?
一、关于“对共产党刻骨仇恨”的问题
投诉人说我“对共产党刻骨仇恨”,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其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退一万步讲,就算我真对共产党有仇恨,也不可能将“仇恨共产党”这样血淋淋的五个字刻到骨头上去的。因此,其投诉也违背基本常识。
本人对天发誓:我没有哪一根骨头上刻着“仇恨共产党”!
贵会如果不信,可随意指定国内任何一家设备精良的三甲以上医院对我进行全身骨骼扫描;如果在我全身206块骨头中的任何一块骨头上发现刻有“仇恨共产党”的字迹或者影痕,我愿意自费并亲自爬上广州第一高楼的小蛮腰跳塔自尽!
二、关于“做律师不够格”的问题
投诉人说我“做律师不够格”的事由,是“刑满释放后未吸取教训”、“专业水平低下”、“讹诈威胁投诉人”,等等,乌七八糟一大堆。
对于这个问题,从整体上来说,贵会应该心知肚明,不用我作任何说明就知道投诉人是在胡说八道的:蒙党国大恩再次获准执业之后、至投诉人于2012年1 月对我进行投诉之前,贵会年年考核,我没有“不及格”的记录。投诉人对我进行投诉之后,贵会仍然年年考核,我还是没有“不及格”的记录。如此,投诉人说我“做律师不够格”,不仅是胡说八道,而且是恶意诽谤。作为与贵会签约并由贵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会员,投诉人对我恶意诽谤,不仅有损我的人格尊严,而且有辱贵会的神圣会格!因此,希望贵会依法维权,以正视听!
至于投诉人为证明我“做律师不够格”而罗列的那些“事实”,则完全是捕风捉影和凭空捏造的,根本就不置一驳。相反,我倒是有些自信,若论“专业水平”,应可以给贵会长脸的。由于投诉人捕风捉影和凭空捏造事实,导致其书写的投诉信逻辑混乱,时空颠倒,条理不清。为让贵会安心,特对这些所谓事实依序疏理并择要说明如下:
1、关于“刑满释放”的问题。
大概是1996年上半年,在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任职主任期间,我为一个死刑案件的被告人时辩护时,根据“法律至上”和“委托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当庭控告了该案个别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刑讯逼供和徇私枉法行为。用新时代的话语来说,就是死磕了一把。之后,该案被湖南省高院发回重审,而却我因此而遭到打击报复,先后被以“包庇罪”判处缓刑和免刑。我被“包庇罪”一案,是湖南省律协的维权案例,详情可上网搜索已故著名刑法学家邱兴隆教授撰写的《陈科云律师包庇案辩护词》;贵会诸君的兴趣若不限于此,也可向湖南省律协、湖南省司法厅律管处和全国律协了解。
众所周知,缓刑和免刑是无刑可满的。我因坚持“法律至上”和“委托人利益至上”而导致被“包庇罪”,可以充分证明,我既是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模范,也是合格的律师。投诉人以此来证明我“职业道德败坏”、“做律师不够格”,岂不贻笑大方?
一个精通法律的刑辩律师尚无法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可以轻而易举和肆无忌惮地被构陷入罪;对于那些并不熟知法律的普通民众来说,他们可能遭受的司法迫害就更加无法幸免。因此,被“包庇罪”以后,我对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追求更加坚定,且“历尽苦难,此心不改”!当然,经此劫难,也使我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黑暗有了更加深刻、全面和清醒的认识。
2、关于“陈律师专业水平低下”的问题。
投诉人投诉“陈律师专业水平低下”的事由,是办理山西铁矿案时,“在法院和工商部门不支持时,陈律师就没有办法了”。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和流氓无耻的强盗逻辑!
作为律师,法律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唯一武器。如果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不支持”,我还有什么“办法”去维护委托人的权利呢?!莫非叫我当土匪,带着委托人去打、砸、抢不成?
事实上,在投诉人提及的这个山西案例中,正是因为我的专业水平得到了当地法院和工商部门的认可,才使投诉人得以顺利收回被骗的矿业权投资款750万元,并获赔利息50万元(详情后会细说)。
3、关于“涉嫌讹诈威胁投诉人”、“要投诉人支付5%共计40万元费用”的问题。
这个问题,才是投诉人投诉的核心问题,也是其进行不法投诉的动机所在;其目的是想赖掉“至山西追回投资款”一案中、投诉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的40万元律师费。
“至山西追回投资款”一案的详情是:
因山西铁矿的投资款和其他几个项目的投资款没有收回,投诉人被逼无奈,在几次当面听取我对山西铁矿股权转让一案可能涉嫌诈骗的法理分析和处理建议后,决定聘请我担任其控股的广东国伟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并对内兼任其公司的常务副总。
根据以投诉人公司为甲方、以本人所在的律所为乙方而签订的《专职法律顾问合同》第六条第3项关于“甲方的所有诉讼和仲裁法律事务,乙方应无条件办理;甲方按挽回经济损失总额的5%支付律师代理费,一案一结,无需另行签订代理合同”的约定,投诉人公司应当在该案结案后即按5%的比例支付律师代理费40万元。
2011年12月中旬,我在帮助投诉人协调处理好其投资入股的四川会理磷矿、并把他被扣为人质的儿子林迪从对方解救回来后,即要求投诉人支付山西铁矿的律师费。但投诉人却背信弃义,以山西铁矿退还的投资款已用于支付云南二坤山铅锌矿的股权受让款为借口,说等他把云南二坤山铅锌矿转让出去后再一并支付律师费,并苦苦哀求我,要我再帮他一次。
投诉人林本栋这个背信弃义、“见到警察就大腿发麻”的畜生,在写给贵会的投诉信中竟然说我“怂恿投诉人在山西铁矿行贿”、“最终是投诉人找到法院院长解决问题”、“讹诈威胁投诉人”,真不知其有多黑的胸膛和多厚的脸皮才说得出口!
4、关于“用方言办案,且语言尖锐,霸气十足”的问题。
投诉信说我“用方言办案,且语言尖锐,霸气十足”,以证明我“做律师不够格”,这本是不置一驳的。且不说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我“用方言办案”,请问贵会诸君:党国有哪条法律规定律师不能“用方言办案”吗?
投诉人的此项投诉,是其故意颠倒时空、恶意曲解我面见天镇县法院院长时慷慨陈词的场景。可那只能证明我做律师很够格啊!投诉人以此来证明我“做律师不够格”,贵会诸君不觉得很讽刺吗?
5、关于修改对秦景林声明的问题。
投诉人说:我把他写的那句“我们从来就没有不想支付秦景林股金的想法”,“被陈律师修改的文件中将‘不’字故意不写,使得意思全变”,使文件内容有利于对方。
对于这样低级的谎言,我不知贵会诸君是何看法?
我想,关于“我们从来就没有不想支付秦景林股金的想法”这句话,凡是有初二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就不难发现其存在语病的。
难道贵会诸君相信我会把那句话中的“不”字给“修改”掉吗?!
三、关于“策划怂恿委托人做假证据”、“寻找代理合伙人敲诈任职公司”等问题
投诉信说我“策划怂恿委托人做假证据”、“寻找代理合伙人敲诈任职公司”等问题,全是胡说八道,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其中,关于“怂恿投诉人在二坤矿做假证”,更是倒打钉耙,反咬一口。
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投诉人在转让云南二坤山铅锌矿时“故意隐瞒案件重要情况、故意捏造事实和伪造证据”,本人才提出与投诉人公司解释法律顾问合同的。但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不符合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披露的情形,故暂不向贵会详述。当然,如果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投诉人在转让云南二坤山铅锌矿时涉嫌诈骗,本人乐意协助并愿意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据线索。
最后,我需要特别提醒贵会诸君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1、投诉人对我的投诉发生在2012年2月以前,至今已整整六年有余了。如果本人真有投诉人投诉的违法违纪行为、真如投诉人投诉的一样“职业道德败坏”,贵会却没有对我进行纪律处分,是不是涉嫌包庇啊?六年中,贵会年年对我进行考核,年年都认定我“合格”。如果本人真有投诉人投诉的违法违纪行为、真如投诉人投诉的一样“职业道德败坏”,贵会是不是还涉嫌徇私枉法呢?
2、我完全同意贵会进行调解。另外,我真心委托并特别授权贵会诸君,请贵会诸君代为追讨投诉人拖欠的42万元律师费用,包括山西铁矿代理费40万元、2011年12月的工作酬金2万元。希望贵会诸君对我的委托像处理投诉人的投诉一样,勤勉尽职,竭力而为。至于酬劳,则概以贵会诸君所求为准。
贵会会员:陈科云
联系电话:1390226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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